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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
宣汉县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协议书
(2015)宣人调字 号
协议人:唐XX,男,汉族,59岁,住宣汉县XX乡九村五社,务农。 (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人:宣汉县XX人联合会。 (以下简称乙方)
一、 纠纷经过及争议事项:
1993年年底,原宣汉县XX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因缺乏资金周转,面向本单位职工和社会集资。1994年4月16日,甲方给该公司借款5000.00元,并约定月息2%,但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后因该公司经营不善,该笔借款一直没有偿还给甲方。1998年8月,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及乙方偿还借款本金及期间的资金利息等。该院经审理后,于同年9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由该公司与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乙方申请执行.因该公司解体,至今一直未将上述欠款偿还给甲方。同时,乙方始终坚持该公司系全民所有制单位,系独立的法人,因生产经营向外借款与乙方无关,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此,甲方多次到相关部门上访,要求乙方偿还上述欠款,给乙方工作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现双方本着解决问题,就该笔欠款代偿事宜共同申请调解。
一、 双方达成协议内容:
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经双方多次友好协商,现就还款一事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乙方自愿代为原宣汉县XX公司垫支原欠甲方借款本金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自签字
之日起一次性支付,甲方在收到该笔代偿金后,以乙方亲笔出具的收据为准。
二、甲方自愿向乙方及原宣汉县XX公司放弃主张该笔欠款从借款之日起至本金偿还时止,期间所有资金利息及违约金、执行期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申请等所有与该笔借款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三、乙方在代偿上述欠款后,有权向原宣汉县XX公司追偿。同时,甲方必须在收到上述欠款后3日内,向XX县人民法院提出终止该笔欠款的执行程序。
四、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自愿达成,自双方签章后生效,共同信守、不得反悔。否则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XX县调解委员会一份存档。
甲方当事人: 乙方当事人:
首席调解员:
调 解 员:
调 解 员:
二0一五年 月 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