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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违法被罚的书面意见

发布时间:2019-02-27 12:02:30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

书面意见

 

答复人:宣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衙墙街1号。

法定代表人:冯*刚,县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秦锐、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廖**与宣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我府)、宣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2018)川17行终57号行政判决,现依法向你院申请再审。我府收到你院送达的该再审申请副本后,现针对廖**的无理申请,依法提出书面意见如下:

一、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该判决认定,宣汉县隘口乡向家湾水库工程于1975年由得胜村全体村民投工投劳开始修建至1985年竣工,主要用途是解决村民的农田灌溉和人畜用水。2011年得胜村支付5000元的水库维护费,于2015年安装了水渠管道。2017年8月19日15时,廖**以缺水为由,将向家湾水库中连接抽水泵的电线扯断,并将抽水泵取出带至家中,造成向家湾水库人饮蓄水无法正常运行,致使得胜村街道面临停水威胁。2017年8月20日11时12分,宣汉县公安局所辖双河派出所接到得胜村书记李继的电话报警。该所接警后随即开展案情调查。对扯断电线拿走抽水泵这一主要违法事实,廖**予以供认,并有关证人予以佐证。2017年8月20日21时,宣汉县公安局对廖**坐了行政处罚前告知,在廖**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后,作出宣公(双)行罚决字2017〕72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廖**行政拘留十日,送往宣汉县拘留所执行至同月27日完毕。为此,廖**不服该处罚决定,遂提出复议申请、被依法维持。

以上事实,是通过公安机关对廖**违法行为的调查、我府复核审查、原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证据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二、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该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之规定,认为向家湾水库属于得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廖**在未征得集体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水库中连接抽水泵的电线扯断,并将抽水泵取出带回自己家中。后经村干部和公安机关多次规说,仍拒不改正错误,故造成向家湾水库人饮蓄水无法正常运行,致使得胜村街道面临停水威胁的严重违法情节,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故驳回廖**的诉讼请求,维持原一审判决,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廖**在再审申请中提到为了保护集体利益,保护水资源,故撤除该人用供水设施是合法正当行为,实属错误。在未经集体组织授权,廖**不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仍以破坏供水行为,导致向家湾水库人饮蓄水无法正常运行及得胜村街道居民面临停水的威胁,应当属于违法行为。希你院依法审查后,驳回廖**的再审申请,维持原二审判决。

    此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复人:宣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冯*刚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